发布时间:2014/12/05 17:38: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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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12月4日,是我国的第一个国家宪法日,也是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开始实施的日子。作为从事宪法学教学与研究二十多年的学者,今天的日程略显忙碌,下午为山东省人事与社会保障厅举办了宪法讲座,之后接受齐鲁晚报记者的采访,宣传宪法常识。宪法学是法学院本科生、研究生的必修课,虽然有一些教学经验,但考虑到本次听课的人员都是政府工作人员,所以在授课内容方面还是做了一些调整,加强了与时事政治的紧密联系。
好在讲座开始之前,省厅有关领导宽慰我“放开讲就行”,进一步增强了我的信心。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建设的决定里提出,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,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,所以,我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,宪法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法?为什么具有如此高的地位和重要性?宪法的地位高于普通法律究竟高在什么地方?我从四个方面讲解了宪法的特征。
首先,从出身来看,宪法是人民制宪权的产物,是人民意志的直接表达,是人民对政府的授权法,而普通法律法规则是国家立法权的产物,是由人民选派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表达意志。其次,从内容和价值方面看,宪法内容的构成元素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,而普通法律中私法类法律的构成元素则是权利和义务,公法类法律的构成元素是权利、义务和权力。宪法是人民权利的圣经,是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大宪章,宪法的这一价值追求已经足以使它站在一国法律体系的最高处。同时,宪法还是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运行的法,是党领导人民为公权力编制的制度笼子,为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行使铺设了轨道,其目的就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”。再次,保障宪法实施的力量不能像普通法律那样,单靠国家强制力是不够的,因为国家强制力正是宪法约束的对象,要让国家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,还必须加强党对宪法实施的领导,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,“反四风”等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必须常抓不懈。最后,从法律地位和效力看,宪法是法律之首,权力之尊,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,普通法律法规不能与宪法相抵触,一切国家机关、武装力量、社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最高的行为准则,都没有超越宪法与法律的特权。要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,必须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,加强宪法实施。
第二个问题,我讲了宪法通常是一国的价值共识,而我国宪法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化和集中体现。党的十八大提出,倡导富强、民主、文明、和谐,倡导自由、平等、公正、法治,倡导爱国、敬业、诚信、友善,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。而其中的富强、民主、文明、自由、平等、法治,爱国等,都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价值范畴。例如,我国宪法规定:“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、民主、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”,“推动物质文明、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”,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”,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”,等等。我还用引用了亚当·斯密在《国富论》中的观点,用大量篇幅讲解了宪法与富强之间的内在联系。
据省厅的同志讲,本次讲座通过网络视频,全省有一千五百多本系统的公务员收看讲座,我感到压力很大,讲座结束的时候一再强调讲座的内容仅仅是一个学者的学术观点,欢迎批评指正。非常感谢讲座结束时,与会同志的热烈掌声。但是,我确实不能确定听众是否真的赞同我的观点,因为宪法和法治是要约束公权力的,而本次的听众都是公权力的行使者。
回家看新闻联播,各地都在举行各种形式的纪念活动,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面对宪法宣誓,一些律师事务所或学校在进行宪法知识宣传,还有一些未成年人大谈宪法日的感想。但是,这些儿童是否真的领悟宪法精神和真谛呢?宪法知识的普及应该从娃娃抓起。
【作者:法学院博士生导师、宪 来自单位:新闻中心总编室 责编:亚男】